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4號
ULDV,108,訴,624,2020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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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陳課  
      陳羣  
      陳碧雲 
      陳賓  

      陳俐文即陳俐彣


      陳鳳  

      陳美玉 

      陳玉枝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約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24 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34,250 元,連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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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