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71號
ULDM,109,訴,271,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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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90號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稷豪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555
號)、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5290號、108 年度偵字第7407
號、第7965號),暨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4710號、第6629
號、第7056號、第74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除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271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外)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
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稷豪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Sony廠牌行動電話貳支、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Samsung廠牌平板電腦壹臺、D-Link廠牌行動WI-FI 分享器壹臺、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貳本,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稷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 分別於民國106 年2 月至108 年8 月間,在FACEBOOK(以下 簡稱FB)之粉絲專頁「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Line」、「 電信/ 門號/ 小額付費換現金」、個人暱稱「Yung Xiao Mei 」、「游捷閔」、「王裕安」、「洪家偉」、「洪家昌 」、「曾俊呈」、「陳韋均」、「林冠羽」、「陳華宗」、 「許家維」、「黃彥彥」、「張浩然」、「吳誠隆」、「許 翔凱」、「謝翔凱」、「吳承鑫」,及在借貸網站:「9597 借錢網」、「易借網」、「5197快借網」、「517 易借網」 、「517 借錢網」、「9297借錢網」、「快借網」、「CASH



借錢網」等網站,公開刊登「小額換現金等文字」,嗣附表 編號1 至119 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19 所示之日上 網瀏覽後,各隨即加入附表編號1 至119 所示之暱稱「cash 52880 」、「kissme 8558 」、「cash5280」、「00000000 00」、「ww67556 」、「0000000000」、「sss1797 」、「 cash99118 」、「陳」、「qwe99788」、「專業」、「陳 SIR 」、「陳先生」、「YES8800 」、「綠茶」、「洪家偉 」、「吳」等LINE帳號,及詐騙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與蔡稷豪聯繫,誤信蔡稷豪確有出價收購遊 戲點數(如MyCard【智冠】、GASH【遊戲橘子】、17直播、 老子有錢、捕魚達人等)或其他電信小額消費之真意而陷於 錯誤,遂依蔡稷豪指示,提供如附表1 至119 所示手機門號 購買儲值價額點數予蔡稷豪(詳如附表編號1 至119 所示詐 騙內容摘要),事後均遲未收到對應價款,始知受騙,報警 處理。嗣經檢察官於108 年8 月29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蔡稷豪 位於雲林縣○○鎮○○路0 號6 樓之6 住處搜索,並扣得蔡 稷豪所有之行動電話4 支(Iphone XS ,序號:0000000000 00000 、門號:0000000000;Sony Xperia G3226 ,序號: 000000000000000 ;Sony Xperia ,序號:00000000000000 0 ;Oppo,序號:000000000000000 )、平板電腦1 支(Sa msung SM-T3777,序號:000000000000000 )、行動WI-FI 分享器1 支(D-Link:DWR-932 ,序號:000000000000000 )、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2 本及門號卡匣18片等物,始悉上 情。
二、蔡稷豪於106 年10月10日上午10時許,因詐欺邱泰然(即附 表編號79),而取得邱泰然之行動電話門號、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竟基於偽造準文 書並加以行使之犯意,未經邱泰然之同意或授權,於106 年 10月10日上午10時至下午2 時間某時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 至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付寶)網站後,冒 用邱泰然名義,輸入其姓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出生年月日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偽造足以為表示申請者為邱泰然 之電磁紀錄,再傳送予歐付寶註冊會員而取得該帳號(會員 編號:0000000 ,會員暱稱:林靖庭)。三、蔡稷豪前透過網路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趙悄



甯(原名趙筠鈺)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 及林家伃之行動電話門號,復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未經趙悄甯之同意或授權,逕於106 年10月21日凌晨1 時 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歐付寶網站後,冒用趙悄甯名義, 輸入其原名趙筠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林 家伃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而偽造足以為表示申 請者為趙悄甯之電磁紀錄,再即傳送予歐付寶註冊會員而取 得該帳號(會員編號:0000000 ,會員暱稱:趙筠鈺)。四、案經林雅正、高鈺雯夏柔雲、王啟樺、吳忠成、黃竣傑、 邱億文、陳昱志、林家愷張芝維張崇祈鄭宇軒、張景 華、康良安宋漢龍、吳信緯、張雅茹姚清文、楊智聰、 戴志翔、呂暉芃、洪芷緹、洪孟煌、陳思潔、陳清淞、林竣 逸、林德瑋、張加恩、黃瓊瓔、張峻維、周浚豪孫啟紘、 陳冠璋、黃一哲、余嘉佑、陳慈巖、藍文婕陳柏華許睿 家、安程申、許竣堯、溫晏嘉、阮盈陳秀蓮張旖庭、陳 雨利、林崇賢、吳賢彥、林弘傑、林宸緯李宗原、洪誌偉 、黃順吉、孫文選、林祐凱、黃威翔、蔡進平、李志學、周 智鈞、林孟緯、黃國倉、曾淑蘋、黃湘博許祐嘉、賈承凱 、周家莆、朱建鴻、莊詠迪、吳宗倫、張雅晴、吳青洋、莊 子懿、王嘉芬、邱泰然、劉宗翰蕭牧安蔡佩芳、黃偉庭 、陳瑞彬、陳冠章、田敏慧、馬筠筑告訴暨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雲 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移送;林志宏告訴暨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王裕安 、文禹森吳康浚黎亭妤、黃昱齊、王本柔、洪嘉懋、陳 冠瑾、韓宗翰、張凱嘉、彭彥欽、傅國豪、何泳達、潘冠榮 、王子軒詹鈞皓張辰全吳紹群游清瑋、藍云岑、倪 嘉雯、楊芝庭余宗霖詹秉祥、李培維、吳果瑟、李家盛黃羽婕告訴暨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莊協誌及趙悄甯訴由彰 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蔡稷豪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證人或告訴人警詢、偵訊之 證述相符,並有以下書證、物證足以佐證,是以被告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1至87 】
⒈告訴人林雅正於108 年6 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0頁至 第27頁)。
⒉告訴人高鈺雯於108 年6 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4頁至 第36頁)。
⒊告訴人夏柔雲於108 年6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5頁至 第47頁)。
⒋告訴人王啟樺於108 年6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2頁至 第63頁)。
⒌告訴人吳忠成於108 年4 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4頁至 第76頁)。
⒍告訴人黃竣傑於108 年4 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3頁至 第84頁)。
⒎告訴人邱億文於108 年3 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頁至 第94頁)。
⒏告訴人陳昱志於108 年3 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2 頁 至第105 頁)。
⒐告訴人林家愷於108 年3 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 頁 至第117 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張芝維筆錄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108 年3 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42 頁至第143 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張芝維於108 年8 月2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 5555號卷一第165 頁至第166 頁、結文第167 頁)。 ⒒告訴人鄭宇軒於108 年2 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56 頁 至第158 頁)。
⒓告訴人張景華於108 年2 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68 頁 至第169 頁)。
⒔告訴人康良安於108 年2 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78 頁 至第180 頁)。
⒕告訴人宋漢龍於108 年3 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92 頁



至第194 頁)。
⒖告訴人吳信緯於108 年1 月1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05 頁 至第207 頁)。
⒗被害人梁金蘭於108 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16 頁 至第217 頁)。
⒘告訴人姚清文於107 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24 頁 至第226 頁)。
⒙告訴人楊智聰於107 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40 頁 至第241 頁)。
⒚被害人許世豪於107 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52 頁 至第253 頁)。
⒛告訴人戴志翔於108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66 頁 至第268 頁)。
告訴人呂暉芃於107 年12月7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79 頁 至第280 頁)。
告訴人洪芷緹於107 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00 頁 至第302 頁)。
告訴人洪孟煌筆錄
①告訴人洪孟煌於107 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15 頁至第317 頁;同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 16頁至第17頁)。
②告訴人洪孟煌於107 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 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8頁至反面)。 ③告訴人洪孟煌於107 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 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9頁至反面)。 ④告訴人洪孟煌於108 年7 月3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併 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07 頁)。 告訴人陳思潔於107 年11月5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32 頁 至第333 頁)。
告訴人陳清淞筆錄
①告訴人陳清淞於107 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 偵11113 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②告訴人陳清淞於107 年12月5 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 偵11113 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告訴人林竣逸於107 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61 頁 至第363 頁)。
告訴人林德瑋於107 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71 頁 至第372 頁)。
被害人許筑媛於107 年9 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91 頁 至第393 頁)。




告訴人張加恩於107 年9 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03 頁 至第405 頁)。
告訴人黃瓊瓔於107 年9 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16 頁 至第417 頁)。
告訴人張峻維於107 年9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22 頁 至第423 頁)。
告訴人周浚豪於107 年9 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34 頁 至第437 頁)。
告訴人孫啟紘於107 年9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52 頁 至第454 頁)。
告訴人陳冠璋於107 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70 頁 至第473 頁)。
告訴人黃一哲於107 年9 月4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91 頁 至第493 頁)。
告訴人徐嘉佑於107 年9 月3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06 頁 至第507 頁)。
告訴人陳慈巖於107 年9 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11 頁 至第514 頁)。
告訴人藍文婕於107 年8 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34 頁 至第537 頁)。
告訴人陳柏華於107 年8 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51 頁 至第552 頁)。
告訴人許睿家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63 頁 至第564 頁)。
告訴人安程申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80 頁 至第582 頁)。
告訴人許竣堯於107 年8 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94 頁 至第596 頁)。
告訴人溫晏嘉於107 年8 月5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11 頁 至第612 頁)。
告訴人阮盈於107 年7 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25 頁至 第627 頁)。
告訴人陳秀蓮於107 年6 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46 頁 至第647 頁;同偵5555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9 頁)。 被害人張旖庭於107 年7 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67 頁 至第670 頁)。
告訴人陳雨利於107 年6 月5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78 頁 至第680 頁)。
告訴人林崇賢於107 年6 月2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02 頁 至第703 頁)。




告訴人吳賢彥於107 年7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16 頁 至第718 頁)。
告訴人林弘傑於107 年5 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28 頁 至第729 頁)。
告訴人林宸緯於107 年5 月6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47 頁 至第748 頁)。
告訴人李宗原於107 年5 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65 頁 至第766 頁)。
告訴人洪誌偉於107 年4 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91 頁 至第795 頁)。
告訴人黃順吉於107 年4 月2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00 頁 至第803 頁)。
告訴人孫文選於107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15 頁 至第816 頁)。
告訴人林祐凱於107 年3 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23 頁 至第825 頁)。
告訴人黃威翔於107 年6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39 頁 至第841 頁)。
告訴人蔡進平於107 年4 月2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58 頁 至第859 頁)。
告訴人李志學於107 年3 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68 頁 至第869 頁)。
告訴人周智鈞於107 年3 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87 頁 至第888 頁)。
告訴人林孟緯於107 年2 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92 頁 至第893 頁)。
被害人謝學宜於107 年1 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99 頁 至第900 頁)。
告訴人黃國倉於107 年4 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05 頁 至第910 頁)。
告訴人曾淑蘋於107 年1 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18 頁 至第919 頁)。
告訴人黃湘博於107 年1 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1 頁 至第932 頁)。
告訴人許祐嘉於107 年1 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6 頁 至第937 頁)。
告訴人賈承凱於107 年1 月9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56 頁 至第958 頁)。
告訴人周家莆於107 年1 月5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72 頁 至第974 頁)。




被害人蘇展璋於107 年1 月3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80 頁 至第982 頁)。
告訴人朱建鴻於107 年1 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99 頁 至第1001頁)。
告訴人莊詠迪於106 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09頁 至第1010頁)。
告訴人吳宗倫於106 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21頁 至第1022頁)。
告訴人張雅晴於106 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52頁 至第1054頁)。
被害人徐翊耘於106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70頁 至第1071頁)。
告訴人吳青洋於106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94頁 至第1096頁)。
告訴人莊子懿於106 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03頁 至第1106頁)。
告訴人王嘉芬於106 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19頁 至第1121頁)。
告訴人邱泰然於106 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27頁 至第1131頁)。
告訴人劉宗翰於106 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6頁 至第1158頁)。
告訴人蕭牧安於106 年7 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65頁 至第1167頁)。
告訴人蔡佩芳於106 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72頁 至第1175頁)。
告訴人黃偉庭於106 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91頁 至第1193頁)。
告訴人陳瑞彬於106 年8 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36頁 至第1238頁)。
告訴人陳冠章於106 年6 月6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52頁 至第1253頁)。
告訴人田敏慧於106 年6 月3 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76頁 至第1278頁)。
告訴人馬筠筑於106 年5 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94頁 至第1296頁)。
證人陳偉銘於108 年9 月5 日警詢筆錄(偵5555號卷一第44 3 頁至第450 頁)。
證人莊正彬於108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偵5555號卷二第95頁至第105 頁、第141 頁至第145



頁)。
證人王秉安筆錄
①證人王秉安於108 年4 月16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 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8 頁至第9 頁)。 ②證人王秉安於108 年5 月1 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 偵 11113 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③證人王秉安於108 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偵5555號卷二第147 頁至第160 頁、第163 頁至 第167 頁)。
證人陳昱存於108 年2 月19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反面)。【人證部分:附表編號88 】
告訴人莊協誌於106 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溪警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人證部分:附表編號89 】
告訴人林志宏於107 年7 月1 日警詢筆錄(108 偵3722卷第 29頁至第32頁)。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90至119 】
⒈告訴人王裕安於107 年6 月1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291 頁至第293 頁)。
⒉告訴人文禹森於107 年8 月4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02 頁至第304 頁)。
⒊告訴人吳康浚於107 年8 月3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31 頁至第334 頁)。
⒋告訴人黎亭妤於106 年4 月15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41 頁至第343 頁)。
⒌告訴人黃昱齊於106 年7 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50 頁至第352 頁)。
⒍告訴人王本柔於106 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70 頁至第371 頁)。
⒎告訴人洪嘉懋於107 年3 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76 頁至第378 頁)。
⒏告訴人陳冠瑾於107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87 頁至第391 頁)。
⒐被害人練建陞於106 年5 月3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396 頁至第397 頁)。
⒑告訴人韓宗翰於106 年3 月1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09 頁至第411 頁)。
⒒告訴人張凱嘉於105 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19 頁至第422 頁)。




⒓告訴人彭彥欽於107 年9 月1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29 頁至第430 頁)。
⒔被害人曾自強於106 年3 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42 頁至第443 頁)。
⒕告訴人傅國豪於106 年3 月9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56 頁至第457 頁)。
⒖告訴人何泳達於108 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63 頁至第465 頁)。
⒗告訴人潘冠榮於108 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79 頁至第481 頁)。
⒘告訴人王子軒於106 年2 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494 頁至第496 頁)。
⒙告訴人蕭玉寶(即告訴人詹鈞浩母親)於108 年11月1 日警 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01 頁至第503 頁)。 ⒚告訴人張辰全於108 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17 頁至第519 頁)
⒛告訴人吳紹群於108 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29 頁至第533 頁)。
告訴人游清瑋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41 頁至第543 頁)。
告訴人藍云岑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57 頁至第559 頁)。
告訴人倪嘉雯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67 頁至第569 頁)。
告訴人楊芝庭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75 頁至第577 頁)。
告訴人余宗霖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83 頁至第585 頁)。
告訴人詹秉祥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99 頁至第601 頁)。
告訴人李培維於108 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615 頁至第617 頁)。
告訴人吳果瑟於108 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629 頁至第631 頁)。
告訴人李家盛於108 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641 頁至第643 頁)。
告訴人黃羽婕於108 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661 頁至第663 頁)。
證人陳偉銘筆錄
①證人陳偉銘於108 年9 月5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1 頁至第8 頁)。
②證人陳偉銘於109 年3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69頁 至第71頁)。
證人王秉安筆錄
①證人王秉安於108 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09 頁至第122 頁、第 125 頁至第129 頁)。
②證人王秉安於109 年3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1頁 )。
證人莊正彬筆錄
①證人莊正彬於108 年9 月24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19 頁至第226 頁、第 229 頁至第233 頁)。
②證人莊正彬於109 年3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3頁 至第75頁)。
證人張明哲筆錄
①證人張明哲於108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67 頁至第177 頁、第 213 頁至第217 頁)。
②證人張明哲於109 年3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5頁 )。
【書證、物證部分:附表編號1 至87】
⒈告訴人林雅正部分
告訴人林雅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⒉告訴人高鈺雯部分
①告訴人高鈺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 第29頁至第33頁)。
②告訴人高鈺雯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 照片共6 張(警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
⒊告訴人夏柔雲部分
①告訴人夏柔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 43頁至第44頁、第49頁)。
②告訴人夏柔雲提供之臉書、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購 買17直播點數紀錄、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



25張(警卷二第51頁至第58頁)。
⒋告訴人王啟樺部分
①告訴人王啟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 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6頁)。 ②告訴人王啟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 2 張(警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
⒌告訴人吳忠成部分
①告訴人吳忠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警卷二 第69頁至第73頁、第77頁)。
②告訴人吳忠成提供之臉書、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 照片共6 張(警卷二第78頁至第80頁)。
⒍告訴人黃竣傑部分
①告訴人黃竣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81頁、第85頁)。
②告訴人黃竣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 7 張(警卷二第89頁)。
⒎告訴人邱億文部分
告訴人邱億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91頁、第95頁)。 ⒏告訴人陳昱志部分
①告訴人陳昱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97頁至第10 1 頁)。
②告訴人陳昱志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及17 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106 頁 至第108 頁)。
⒐告訴人林家愷部分
①告訴人林家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 申請書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109 頁至第114 頁)。 ②告訴人林家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交易紀 錄、簡訊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121 頁至第137 頁)




⒑告訴人張芝維部分
①告訴人張芝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 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139 頁 至第141 頁、第144 頁至第145 頁)。
②告訴人張芝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及簡訊翻拍 照片共6 張(警卷二第146 頁至第148 頁)。 ⒒被害人張崇祈部分
①被害人張崇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149 頁至第151 頁)
⒓告訴人鄭宇軒部分
①告訴人鄭宇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警卷二第15 3 頁至第155 頁、第160 頁至第161 頁)。 ②告訴人鄭宇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 張( 警卷二第163 頁)。
⒔告訴人張景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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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