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56號
ULDM,109,聲,456,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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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謝欣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 年度執字第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欣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謝欣玫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 萬元, 於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雲 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956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7 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於109 年1 月 22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9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 於109 年3 月9 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稽, 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依受刑人之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所、 雲林縣○○市○○路000 號301 室之居所送達執行傳票,傳 喚受刑人應於109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到案執行,而 送達至受刑人上開居所之送達執行傳票,於109 年4 月13日 由受刑人本人收受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雲林地檢 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雲林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警 拘提,經警前往受刑人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未發現受 刑人行蹤,此有雲林地檢署拘票、司法警察函覆拘提未果報 告書在卷可佐。復查無受刑人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證,足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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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