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66號
ULDM,109,易,266,202006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青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25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
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10時19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陳映佐
  通 譯 廖錦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賴青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青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虎簡字 第2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5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9 年3 月15日21時30分許,在雲林縣○○市○○街00 0 號之現住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 ,再用火燒烤後加以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1 次。嗣於翌(16)日14時50分許,為警在同址扣得吸食器 1 個,並採尿送驗後,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 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 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 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陳映佐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