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9 年度
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ONKEY KONG 」、「WRECKING CREW 」、「DevilWorld」、「ICE CLIMBER 」品牌商標之紅白機壹台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晏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2 月1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62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物即仿冒任天堂紅白機1 台,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1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62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任天堂 紅白機1 台,係屬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權之物,有 徐宏昇律師事務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正註冊/ 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雲林地檢署108 年保字 第135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 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