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魁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062
號、第75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55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魁元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062號、第75 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 )2,000 元,係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062號、 第75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 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 年5 月10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5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3 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 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該緩起訴處分業於109 年5 月9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 駁回之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名冊及被告 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2,000 元,被 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係其清除廢棄物之不法所得等語( 107 年度偵字第3062號卷【下稱偵3062卷】第6 頁正反面) ,且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扣案,並有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 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偵3062卷第1 至3 頁)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犯罪 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