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11號
ULDM,108,原訴,11,202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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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麟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 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齊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 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由被告 親收,嗣被告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4 月24日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即109 年5 月18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 院依上開規定於109 年5 月2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9 年5 月21日送達上 訴人本人,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



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最後提出 日期應為109 年5 月28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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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