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7號
MLDV,109,訴,297,202006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湯刃心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以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被告彭慶灃之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
對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而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出上開資料為起訴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原告起訴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其民事起訴狀並未記 載被告彭慶灃之住所或居所,致本件起訴對象難以特定;又 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對於該等被告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未記載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