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2號
MLDV,109,訴,17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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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張桂良  原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821 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 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 月8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20 萬元,約定於113 年4 月23日清償完畢,借款利息 第1 期至第24期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44% ,第25期 起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72% ,採浮動方式計付(目 前週年利率為百分之3.39),如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收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96年8 月8 日 止尚積欠本金1,252,821 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貸款約定 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轉催呆查詢表(本院卷第17至31 頁)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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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