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9號
MLDV,109,補,999,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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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吳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6,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二、被告張富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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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