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被告陳思澐、陳淑君、陳淑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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