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7號
MLDV,109,補,99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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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被告陳思澐陳淑君陳淑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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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