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2號
MLDV,109,補,932,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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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陳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建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附表,請求分割之標的僅有苗栗縣○○鎮○
  ○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297 建號建物(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惟原告所提原證2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
  附表尚包含同段暫編397 建號建物。請確認本件原告請求分
  割之標的除系爭不動產外,是否尚包含同段暫編397 建號建
  物?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二、被告詹建隆詹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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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