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26號
MLDV,109,補,926,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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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鄭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水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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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