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張嘉福
沈秉霖
黃國榮
黃富榮
黃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阿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
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沈阿華、徐阿錦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沈阿華、徐阿錦死亡應提
出其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沈阿華、徐阿錦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