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8號
MLDV,109,補,888,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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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張嘉福 
      沈秉霖 
      黃國榮 
      黃富榮 
      黃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阿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終止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
  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沈阿華徐阿錦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沈阿華徐阿錦死亡應提
  出其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沈阿華徐阿錦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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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