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 萬3,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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