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4號
MLDV,109,補,864,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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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 萬3,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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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