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52號
MLDV,109,補,85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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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黃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38,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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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