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3號
MLDV,109,補,843,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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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朱富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錫章間請求房屋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被告朱錫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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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