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3號
MLDV,109,補,713,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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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羅沁渝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徐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
9,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華清段)│(㎡)│ (元/ ㎡) │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1 │   10 地號土地   │373.21│  30,300  │557/10,000│  629,870 元│
├──┼───────────┼───┴──────┼─────┼───────┤
│  │    1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       │
│ 4 │(建物門牌:苗栗縣苗栗│為139,200元     │  1/2  │   69,600 元│
│  │市福星里21鄰中華東街 │          │     │       │
│  │101 號)       │          │     │       │
├──┴───────────┴──────────┴─────┼───────┤
│                          合  計  │  699,47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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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