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字,88年度,478號
TPHV,88,上更,478,20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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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振鑣
   複 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上訴人   賴聲川  
   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五行及第九頁第三行中關於「八十二年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二年八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蔡 烱 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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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