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
開推廣工業會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之情形」、「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
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05 條第2 項、第
406 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
式有待補正:㈠未具體列明相對人可供送達之地址,相對人
為法人者,亦未具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
地址;㈡調解聲明稱:「被告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登載被
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該推廣工業會所
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附近鄰居之範圍、數
目亦無從認定;㈢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
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調解程序無法進行。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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