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7號
MLDV,109,補,637,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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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黃春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6,26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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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