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高仁宏律師即謝永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
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
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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