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293號
MLDV,109,苗簡,293,202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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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黃穗洋 

被   告 專上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潤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
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度司執
字第428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欲排除被告於
系爭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之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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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專上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