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255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允澧
被 告 林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向原告公司竹南門 市,為其與訴外人陳筱玟訂購參加108 年12月31日出發之「 【快閃澳門折1000】澳門喜來登酒店自由行3 日」旅遊行程 (下稱系爭行程),被告於同日就系爭行程簽定團體自由行 訂購單(下稱系爭訂購單),約定原告需為被告訂購機票及 澳門住宿酒店而成立委任契約,並與原告約定每人旅遊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12,488元,共計24,976元;被告復於108 年9 月18日以刷卡方式繳付訂金共6,000 元。詎料,被告嗣 於108 年12月26日,因私人因素向原告表示欲取消參與系爭 行程,亦不願繳清系爭行程剩餘費用,而原告已於被告簽定 系爭訂購單後,即為被告訂購並墊付機票及旅館房間住宿, 其機票費用共8,942 元,代訂澳門喜來登金沙城中心大飯店 住宿費用共18,863元(計算式:澳門幣5,098 元以匯率3.7 元計算,元以下部分四捨五入),故原告已支出必要費用總 額共27,805元(計算式:8,942 元+18,863 元=27,805元) 。扣除被告已繳付之定金6,000 元,原告受有18,976元之損 害(計算式:24,976元-6,000元=18,976元),經原告多次 催告,被告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 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8,97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旅遊行程說明資料、系爭訂購 單、旅遊商品作業保證金同意書、機票號碼、國際線航空機 票購票證明單、住宿券、澳門喜來登金沙城中心大酒店交易 資訊、付款收據、商戶存根、簡訊管理資訊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9頁至第48頁、第79頁至第81頁)。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 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 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約定由 原告代被告處理訂購機票、澳門喜來登金沙城中心大酒店住 宿房間乙事,應成立委任契約,合先敘明。又受任人因處理 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546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已支出相關必要費用之上開事實,業如前 述,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之責。又本件原告得請 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起訴狀繕本業於109 年3 月9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7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 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18,976元及自109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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