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41號
MLDV,109,司票,34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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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C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 、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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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