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03號
MLDV,109,司票,20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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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林筱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美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因欠缺相對人徐美琴之個人基本 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109 年4 月29日 、109 年5 月19日通知其於送達聲請人次日起5 日內補正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並於109 年4 月16日、109 年5 月6 日、109 年5 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已致本件無從審核進行,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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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