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04號
MLDV,109,司促,440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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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思遠 

      賴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邱思遠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賴
     憶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
     金額408,851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邱思遠自應還款日民國109 年03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11,843 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賴憶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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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