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65號
MLDV,109,司促,4365,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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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欣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捌佰玖
  拾壹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㈠其中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陸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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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