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八七號 上 訴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培基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六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史錫恩律師 孫天麒律師 賴盛星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針 法 官 林 恩 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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