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徐啓光(徐少麟即徐婉婷之繼承人)
范鳳蘭(徐少麟即徐婉婷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捌
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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