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德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07
日止累計275,998 元正未給付,其中264,739 元為消
費款;10,612元為循環利息;64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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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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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德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264739│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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