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47號
MLDV,109,司促,414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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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鳳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七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之利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息。
 ㈢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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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