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00號
MLDV,109,司促,4000,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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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陸軍金門地區支援營補給連

法定代理人 余昭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明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 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故民事訴訟,乃在解決 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為一定公 法上之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度台 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質 ,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 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原因事實 欄載稱債務人為志願役士兵,因未服滿法定役期,故請求債 務人給付所受領之待遇津貼費用共計新臺幣100,553 元。查 本件債權人係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3 條(該法係 由母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 條之1 第1 項授權訂定)規定 請求債務人賠付津貼,顯非私法契約所生之賠償給付,而屬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自應循行政訴訟或行政執 行途徑解決,依首開說明,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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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