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00號
MLDV,109,司促,3900,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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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古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零九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0 00000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54728 元整,自民國109
      年5 月21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系統欠款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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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