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55號
MLDV,109,司促,385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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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傅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傅秀菊於民國108 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3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5
     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326,843 元正未給付,其中311,529
     元為本金;14,021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傅秀菊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78%│
│  │311529│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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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