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47號
MLDV,109,司促,3847,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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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思樺 


      曾和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曾思樺於民國( 下同) 104 年就讀私立君毅
     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曾和梓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7,658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7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4,26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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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