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68號
MLDV,109,司促,3768,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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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靖雯 

      羅阿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羅靖雯於民國107 年間邀同債務人羅阿宗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46,2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靖雯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8 年12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807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羅阿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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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