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朝舜即張定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於民國92年6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7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6 月19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26,340 元,逾
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第一款約
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
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