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號
MLDV,109,勞補,8,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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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調
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萬0,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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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