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調
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萬0,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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