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
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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