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0號
MLDV,107,訴,42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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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張金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涂銘辛 
被   告 張慶城 

      張慶為 

      張陳金花

      張金明 
      張濬鈞 

      張祐嚴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隆 



被   告 張新祥 
      張新輝 

      張金松 

      張峻銘 

      張哲綱 

      張阿文 

      張銘樟 
      張銘棟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銘楨 
被   告 李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13日下午3 時5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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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