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張金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涂銘辛 被 告 張慶城 張慶為 張陳金花 張金明 張濬鈞 張祐嚴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隆 被 告 張新祥 張新輝 張金松 張峻銘 張哲綱 張阿文 張銘樟 張銘棟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銘楨 被 告 李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13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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