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柳榮松
被 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93 號確認界址事件為本件之前提,為免裁判歧異為由,裁定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