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7號
MLDM,109,附民,6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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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謝八軍



被   告 黃瑞義



      廖翊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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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