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54號
MLDM,109,交附民,5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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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秀雲

原   告 吳俞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兼
原告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林冠伶
被   告 歐麗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5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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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