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丞鈞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 元,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具狀提出被告之志願書、保證書或其他相關之行政
契約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