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7號
HLDV,109,除,17,2020061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郁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194352-1 │普通股 │1 │520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