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2號
HLDV,109,家繼訴,12,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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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胡許欣鄉

兼訴訟代理 
人     許是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占興  (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本院
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六月三日一○九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即 原告業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如數補繳裁判費,本院前於10 9 年6 月3 日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顯有違誤, 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 裁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638 元,應徵收裁判費9, 800 元,然抗告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2日命抗 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再於同年月26日 送達上揭通知於原告,此有本院109 年5 月22日花院嶽家睦 109 家繼訴12字第004937號函、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是抗告 人至遲應於109 年6 月2 日前繳納裁判費。嗣於109 年6 月 3 日,本院查詢繳費狀況,系統顯示抗告人仍未繳納,故本 院於同日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109 年 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惟抗告人於109 年 6 月1 日22時14分許,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豐川門市,繳 納裁判費9,800 元,後於109 年6 月9 日入帳,此有本院規 費繳款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存卷可稽。是本院因入帳時間落 差,未及發現抗告人實已繳納裁判費,而以抗告人起訴不合



程式駁回其訴,核屬有誤。從而,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應予撤銷原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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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