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工業會(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91號
HLDV,109,司調,9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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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連帶對相對人送達址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 業會,本件相對人多達二百餘人,且聲請人未能提供相對人 年籍資料,經本院二次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地址發函通知聲 請人補正,亦均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堪認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 與調解程序,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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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