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林玉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玉樹與被繼承人潘雙源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得
為本件聲請,並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潘雙源死亡前繼承人潘春生尚存,則敘明有為被
繼承人潘雙源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律上理由,並提出
釋明文件。
(三)本件聲請人欄之聲請人姓名記載為林玉樹,具狀人欄之具
狀人姓名記載為陳嵩雲,則本件聲請人究為林玉樹或陳嵩
雲應再敘明,並提出釋明文件或委任狀。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