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8年度,1439號
TPHV,88,上,1439,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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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三九號
   上 訴 人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月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巿三民路二段正泰二巷十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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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